2月15日下午16时16分许,沿滩区交警大队民警在206省道173.5公里处例行检查一辆由王井往自贡方向行驶的川C**617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吊销”,涉嫌“无证驾驶”。随即,民警依法向王某某开具了法律文书,口头传唤其于15日内到沿滩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查,王某某曾于2013年1月16日饮酒后驾驶川C**748轻型自卸货车在自贡市丹桂大街与两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川C**748轻型自卸货车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即为“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了吊销处理,且明确告知其被依法“禁驾五年”。
眼看王某某被“禁驾五年”的时间终将结束,2018年1月9日,距离王某某可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仅只有一周,王某某却置交通法规于脑后,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依旧驾驶川C**748轻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被自贡市贡井区交警大队当场查获,被依法处以了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2018年5月12日,王某某依法重新考取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了2次酒驾被“禁驾五年”和“无证驾车”遭拘留、罚款的前车之鉴,按理说王某某在以后的驾车途中只会更加遵守交通法规。但在2018年6月12日,王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川C**748轻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再次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再次对王某某重新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了吊销处理,再次宣布王某某被 “禁驾五年”。
屡遭“禁驾”处罚的王某某五年间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二度禁驾”,依旧罔顾交通法律法规,依旧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19年2月20日,沿滩区交警大队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