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收取他人现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旷工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资金予以私分,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等,涉嫌职务犯罪。
张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目无法纪、不知敬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新津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款物随案移送。新津县委常委会决定终止其中国共产党新津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