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不代表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省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采取“省对省”方式传递电子清税证明,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一般注销程序时,市场监管部门会向税务部门发起查询请求,税务部门按“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三种情形反馈信息。
也就是说,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程序,不用再到税务部门补录信息办理清税;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的市场主体,申请一般注销程序时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另外,对于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又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有关承诺书并纳入登记档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容缺”办理注销登记,不再收取清税证明。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
该负责人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将与税务部门共享注销信息,如果虚假承诺骗取注销登记的,将被税务部门纳入异常监控或纳税信用D级管理,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承诺失信名单并公示。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四川省将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并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