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PETS考务手册》(2019年修订版)中的《考生守则》,自觉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
附:PETS考生守则
一、笔试部分
1.考试当日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笔试上午8:45开始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级别准考证(纸质)以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接受监考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有以下情况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入场:
①证件携带不齐;②疑似伪造证件;③考生准考证照片无法辨认;④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照片不一致;⑤拟携带规定的文具之外的物品和资料。
以下内容将由各考场监考人员在8:45向考生宣读
3.考生须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置桌面指定位置上,以便核验。
4.考生在答题前,请认真完成以下内容:
请检查试题册、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应。
请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将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在试题册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并用2B铅笔将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内容:
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作答,在试题册或答题卡非规定位置的作答一律无效。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之前,不得擅自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6.考试过程中如有以下及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
答题卡中姓名、准考证号漏涂、错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PETS-1、2、3级笔试考试中,未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上规定位置,以及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等情况的。
需使用耳机的考点,考生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的;非听力考试时间,考生佩戴耳机的(四川省所有考点听力环节均不需使用耳机)。
7.考试过程中如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并自下次考试开始连续两次禁止其报考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二、口试部分
1. 考试当日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候考室(考场)。口试上午9:00、下午14:00开始禁止迟到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考场)。
2.考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级别准考证(纸质)以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接受监考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口试考生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材料,但不得带入考场。有以下情况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入场:
①证件携带不齐;②疑似伪造证件;③考生准考证照片无法辨认;④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件照片不一致;⑤拟携带规定的文具之外的物品和资料。
以下内容将由各考场监考人员在上午9:00、下午14:00向考生宣读
3.进入侯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置桌面指定位置上,以便核验。
4.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须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向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5.《口试卡》中姓名、准考证号漏涂、错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及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
6.考试过程中如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并自下次考试开始连续两次禁止其报考全国英语等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