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
自古人们就有沿河而居的习惯,河流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它为生命的存在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供应了必须的水源。以农耕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离不开河流,任何一个时代的发展都离不开河流。历代王朝十分重视河道管理,宋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两宋三百余年,“灾异频数,不可胜纪”。其中“民之灾患大者有四:一曰疫,二曰旱,三曰水,四日畜灾,岁必有其一,但或轻或重耳”,足以说明河患问题之严重,宋朝对其之重视。频繁的水患灾害,促使宋朝探索有效的管理制度。宋初设有水部,但却无所职掌。河道管理之事归于三司修造案。宋仁宗皇祐三年之后,朝廷先后设河渠司、都水监掌管水政。其下又设修河司、河埽司等部门,形成了严密系统的管理机构,保证了河道管理的有序进行,加强了河道管理的力度。
一、水部司
水部司简称水部,最早见于三国曹魏时期。其后为历代所承袭并有所演变,据《唐六典》记载:“魏置水部郎中,历晋、宋、齐、后魏、北齐并有水部郎中,梁、陈为侍郎。后周冬官府有司水中大夫,隋文帝为水部侍郎,炀帝但曰水部郎......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檝、溉灌之利,咸总而举之。”
黄河
三国曹魏水部置水部郎中一员,之后名称有所变革。在宋、齐、梁、陈、后魏、北齐时期,水部隶属于都官(刑部);隋唐时期,水部隶属于工部。唐代水部置有水部员外郎一人,为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为从九品上,掌管水政。宋代水部司沿袭唐代旧制,隶属于工部。宋初,工部为闲散机构,置有“工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充。凡城池土木工役,皆隶三司修造案”。可见,工部失去了前代原有的修造职能,所有城池土木工役,都归三司修造案所掌,水部司作为工部四司之一,也名存实亡,形同虚设。
元丰改制以后,水部司开始名副其实,职掌“川渎、河渠、津梁、舟楫、漕运、水碾硙之事,凡水之政令”,水部郎中为从六品,水部员外郎为正七品。南宋水部基本沿袭元丰改制后的制度,如建炎三年,水部郎中、员外郎“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之事,凡堤防决溢,疏导壅底,以时约束而计度其岁用之物。”。上述史料表明,南宋水部职掌并无明显变化,只是进一步制定了水部的责任赏罚制度。
宋太祖剧照
二、河渠司
河渠司在秦汉时期为“河渠署”,隋唐重置,“掌供川泽鱼醢之事……凡沟渠之开塞,渔捕之时禁,皆量其利害,而节其多少。每日供尚食鱼,及中书门下官应给者。若大祭祀,则供其乾鱼、鱼醢,以充笾、豆之实。凡诸司应给鱼及冬藏者,每岁支钱二十万送都水,命河渠以时价市供之”。隋唐时期,河渠署主要管理沟渠开凿、渔捕时禁之事。供应朝廷及官吏食鱼需求成为其主要任务。宋朝自立国之初,就十分重视河道治理问题,“艺祖开国,首浚诸河”。即使如此,宋初却无专门负责管理河道的机构,“凡城池土木工役,皆隶三司修造案”,水部却无所职掌。
宋仁宗皇祐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司请置河渠一司,专提举黄、汴等河堤功料事”。河渠司隶属于三司,是专门管理河道事务的机构。即自建隆元年至皇祐三年的91年间,宋朝工程修造事务一直由三司修造案负责,河渠司是宋代设置的第一个河道管理机构。置有都大提举河渠司和勾当河渠司公事各一名,由谙熟水利的文臣升朝官差充,如至和二年,以殿中丞李仲昌为都大提举河渠司,“以仲昌知水利害,特任之也”。
宋仁宗剧照
河渠司在宋代可谓昙花一现,如嘉祐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置都水监,罢三司河渠司”。河渠司仅存在于宋仁宗朝,前后共经历七年。虽存在时间相对短暂,但却对河道管理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是一次重要的探索。河渠司在黄、汴等河流的管理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三、都水监
都水监的设置可以追溯到周朝“川衡”之官,汉武帝元鼎二年置有“水衡都尉”,其后名称屡变。自晋武帝始称“都水台”,隋文帝仁寿元年正式称“都水监”,掌河渠、川泽之政令。宋代都水监置于嘉祐三年。河渠司失职,促使宋朝探索更合理、更有效率的河道管理机构,是都水监设置的重要原因。如嘉祐二年,三司使张方平指出:“惠民、广济二河,皆所以致四方之货食以会京邑,舳舻相接,赡给公私,近年以来,悉皆填壅”。又因“此诸河道皆是祖宗留心之地,国家大计所资,忽而不图,是亦有司之过矣”!
隋文帝杨坚
即由于宋朝认识不足,工程修造量虽大,但尽是无关紧要之地,河道问题关乎国家大计,历来受到重视,如今河渠司却疏于治理,导致河道阻滞,水运不通,严重影响到漕运。嘉祐三年十一月,朝廷罢河渠司置都水监的诏书更是切中要害,全面指出了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天下利害,系于水为深,自禹制横溃,功施于三代,而汉用平当领河堤,刘向护都水,皆当时名儒,风迹可观。近世以来,水官失职,稽诸令甲,品秩犹存......其置在京都水监,凡内外河渠之事,悉以委之,应官属及本司合行条制,中书门下裁处以闻。其罢三司河渠司,以御史知杂吕景初判监盐铁判官,领河渠司事杨佐同判,河渠司勾当公事孙琳、王叔夏知监丞事。”
诏书反映出的信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宋朝认识到水利与国家利害息息相关;第二,指出专置水官职守,可以明确责任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职;第三,命都水监掌内外河渠之政令。宋代都水监置“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掌内外河渠堤堰之事”。都水监在设置之初,选拔文官担任,后来则“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绍兴九年,都水监“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绍兴十年,都水监被废除,“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都水监在宋代共存在了82年,参与国家河渠政令的制定,疏导治理河道,在宋代河道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隋炀帝杨广
四、修河司
北宋仁宗时期,黄河泛滥成灾,朝廷先后设河渠司、都水监治理河道。在地方上设修河司,修河司全称“都大提举修河司”,简称“都大司”,先后隶属于河渠司和都水监。关于修河司的记载,最早见于嘉祐元年,河渠司罢除之后,隶属于都水监,是地方修河机构。宋哲宗元祐年间,修河司屡罢屡置,有时仅相隔数月。元祐五年十月二日,因黄河回河失败,修河司被彻底废除。
修河司设置在黄河沿岸,“须是已有兴修去处,始立提举修河司总领其事”。宋神宗元丰三年八月,黄河南岸分别在“怀、卫、西京、河阴、酸枣、白马”四处设都大提举修河司;黄河北岸分别在“澶、濮、金堤东流南、北两岸”四处设都大提举修河司,共八处治所。修河司有一支庞大的队伍,有“官吏几百余人,诸州催促物料使臣四五十员”,负责黄河的修治及管理等任务。充足的组织队伍,保障了治理任务的及时完成,有助于河道管理的加强。
唐太宗剧照
五、河埽司
宋初已有河埽之建置,如宋太宗淳化二年三月,诏:“长吏以下及巡河主埽使臣,经度行视河堤,勿致坏隳,违者当寘于法。”可见,宋太宗淳化年间已建置有河埽,设有主埽使臣,负责巡视河堤,维护河堤安全,并制有法律,管理严格。宋代河埽司的正称见于宋哲宗元祐五年十一月。关于河埽司的官员组成及选官之制记载如下:河埽司有“大小使臣一百六十余员,并委监丞已上奏举,其所举未必习知水事”。针对这一问题,元丰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知都水监主簿公事李士良提出:“欲乞今后河埽罢举官之制,并委审官西院、三班院选差”,得到允许。河埽司在嘉祐三年之后隶属于都水监。
河道
关于河埽司的职掌,概括来讲主要有三点:第一,巡视河堤,保证安全。该职能上文已经论及,此不赘述。第二,筹备埽料,修治河埽。如元丰元年十一月,“自曹村决溢后,诸埽物料遂无生计准备,乞支见钱二十万缗,趁时市稍草封桩,如来年河埽无事,自可兑充次年”。第三,合调兵夫,指挥工役。如元祐七年八月,“所有本路沟河夫数,并于管下以远州县均差趱那,近里州县夫应副河埽役使”。又如元符二年,“请自今河埽岁调春夫,并依旧条差拨正夫赴役”。以上表明,河埽司不仅是管理机构,而且参与河道的修治工役。宋代河埽设置于河道沿岸,在河埽处设置有埽所,其下又设铺屋,形成了系统的层级管理模式,是河道管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表现。总之,宋代河道管理机构在河道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低估,无论是北宋河道管理的双轨制模式,还是南宋河道管理的单轨制模式,都在宋代河道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四明志 》、《河防通议》、《宋史》、《宋会要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