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19年09月26日16时许,申某驾驶陕EG3**6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7KM+150M(合阳县新堡街道西侧)时,超越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同某驾驶“绿源”牌电动车时与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同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申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超车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警示提示:驾驶车辆超车时应当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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