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现场。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在热烈的掌声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迎来“大修”,这是一次立法改革的生动实践。
聚焦司法责任制度改革
此次修改后,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原有的3章40条扩充至6章59条。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履职保障,以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重大改革成果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使改革更有方向、更有底气。
此次修订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核心要素,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人民法院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可以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出台和修订,不仅反映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整个社会的发展轨迹,也是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见证。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践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对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审判组织、人员组成、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等方面的一次全方位修改,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对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学习,指导各级法院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起草法院组织法修订建议稿、参加审议稿过程中的研究情况,组织参与这一工作的有关部门,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既提供了尽可能全面的理论分析,也注重指出条文的实践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