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惠民10月28日讯(记者 王君彩 孙凯 通讯员 赵文婷 单明林)近日,王某驾驶鲁MG6***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李庄镇孟企线大崔线51号线杆处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李某受伤。
经调查,该事故中王某未按规定行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未按规定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王某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李某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交警提示:生命在于运动,生命毁于超速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