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由会昌警方侦办的罗某等12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人罗某等12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8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罗某山、罗某东两名骨干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对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现场
案件详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某插手站塘乡、麻州镇的河道采砂行业,为大肆非法敛财,以笼络、豢养等手段网罗纠集其侄子罗某山、罗某东及儿子罗某帆、本乡同族人员罗某卫、罗某武、罗某富、罗某平、罗某来、站塘乡无业人员肖某、肖某生、麻州镇无业人员陈某华等人,结伙盘踞在会昌县站塘乡、麻州镇,肆意逞凶,为非作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取豪夺,称霸一方,形成了以罗某为首,以罗某山、罗某东为骨干成员,肖某、肖某生、罗某帆、罗某卫为积极参加者,罗某武、罗某富等其余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该组织在会昌县麻州镇、站塘乡等多个砂厂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11万余元,强行挖沙价值228.95万元,强行收取砂款43.95万元,强迫邹某挖砂后交其销售违法所得136.26万元,非法采砂价值32.9万元,诈骗40万元。被告人罗某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