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将闲余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或者也会青睐收益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对于资金周转相对紧张的企业来说,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常会选择集团统借统还以及集团企业之间无偿借贷等方式。那么,企业取得利息收益一定要缴纳增值税吗?接下来,小编就通过纳税辅导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为各位纳税人讲讲该问题的增值税处理。
情形1
取得银行存款利息问题
✔A公司2019年6月取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6万元,那么,该笔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A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2
取得理财产品收益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好企业闲余资金,2019年1月10日,B公司购买了两种型号的理财产品。其中,购买甲型号银行理财产品300万元,投资期限15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4.5%。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甲型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规定,甲型号的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投资到期后,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风险等级水平为中等风险水平。购买该银行的乙型号理财产品200万元,投资期限15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3.5%。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乙型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规定,乙型号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投资到期后,银行只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风险等级水平为无风险水平。
✔B公司将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均持有至到期,并取得了银行支付的预期年化收益。那么,针对上述两种理财产品收益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相关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B公司购买的甲型号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因此,B公司取得的该型号理财产品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B公司投资的乙型号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B公司取得该型号理财产品收益为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情形3
统借统还业务模式中的利息问题
✔为了解决集团内子公司融资问题,2019年5月,C集团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8%。取得该笔借款以后,C集团公司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那么,C集团公司取得下属单位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C集团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免征增值税。
情形4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问题
✔D公司与E公司同属某集团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2019年3月至6月,D公司无偿使用E公司资金200万元。那么,针对E公司向D公司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E公司向D公司无偿借贷资金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