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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电车车辆及驾驶人备案管理办法(试

责任编辑:严俊发布时间:2019-03-27 16:34:07
来源:宜宾日报点击:
宜公交通【2019】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智轨电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宜宾市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轨电车车辆及驾驶人按照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智轨运营单位在智轨电车上路行驶之前,应当就智轨电车车辆及驾驶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条 智轨电车车辆及驾驶人备案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

第四条 智轨电车车辆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以智轨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

(二)车辆识别码、电机编号拓印条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

(四)车辆营运保险凭证;

(五)车辆正前方、左侧45度、右侧45度及车辆铭牌相片各一张;

(六)车辆编码号牌样板标准及相片;

(七)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许可证明;

(八)每年厂家提供定期对智轨电车安全性能检测的报告。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在收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并审验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建立智轨电车车辆档案。

第六条 智轨电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备案和注销。

(一)智轨电车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大型客车A1准驾资格五年以上,并具有城市公交车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且年龄在31周岁至55周岁之间;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以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县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为准;

(7)智轨电车生产制造单位对智轨电车驾驶人的培训合格证明。

(二)驾驶人申请取得智轨电车驾驶资格,应当由智轨运营单位组织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驾驶人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三年以上城市公交车驾驶经历证明;

(5)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县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管理所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二)中所列凭证、证明及申请表并审验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智轨运营单位或申请人出具智轨电车驾驶人备案回执,并建立智轨电车驾驶人档案。

(四)智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审验教育学习。审验时,应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县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智轨电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抄告、协助运营单位,解除驾驶员合同关系,以及解除备案: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55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

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出台有关智轨电车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