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男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停车报警,而是驾车逃逸现场。近日,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曾某给予了行政拘留、行政罚款和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1月20日,江西籍男子曾某驾驶小型汽车从沙河镇马道村往沙河镇街道行驶,当行驶至沙河镇马道小学门前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曾某明知此次事故是自己的责任,便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以为在乡村路上可以一跑了之。
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通过走访调查,于当日找到了曾某,曾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2月28日,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曾某作出了行政拘留8天、驾驶证记12分、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
目前,曾某已被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