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四权合一”为“四权分置”,破解林权抵押融资难题
改传统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四权合一”一般由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林权登记为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经济林木(果)所有权 “四权分置”,制定《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农户和业主以经济林木(果)所有权证、林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探索建立村级互助担保合作社制度,林农以林权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评估作价入股,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益性社团组织或经营实体性村级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为入社林农提供小额贷款互助担保。截至2018年8月,全市共办理《经济林木(果)权证》面积7.09万亩、《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面积4.1万亩,林地流转面积113.36万亩、金额达7.75亿元。
二、改“量价合一”为“量价分离”,破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难难题
改传统的森林资源“量价合一”评估制度为推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与价值量评估相结合和分级评估的“量价分离”评估制度,降低评估门槛,解决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严重不足、不能满足评估需求的难题。即:允许对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林权抵押贷款,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评估专家联合评估;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林权抵押贷款,由金融机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乡镇林业站联合评估。全市已培育发展市、县(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11个,评估收费降低到标准收费的三分之一,评估效率显著提高,有力推动了森林资源投融资体制变革步伐。
三、改“单一支持”为“三级扶持”,破解贷款融资成本高难题
改享受地方政府一次性奖补或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单一支持”为“三级扶持”。即:用好中央财政林业贴息政策,全力支持贷款主体申报中央财政林业贴息;鼓励县(区)政府整合产业贴息、扶贫贴息等政策,建立地方财政贴息制度,落实配套贴息资金,缓解新型经营主体资金压力;建立银林沟通协调机制,召开“宜宾市林权抵押贷款暨金融支林联席会”,签订银林合作战略协议,协调金融机构让利让息。10个县(区)政府与省信用联社宜宾办事处、市商业银行等8家银行分别签订了金融支林示范县(区)建设合作协议书;市林业局与市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2014—2019年期间,累计投放各类涉林贷款不低于4亿元,将贷款期限从1年调整为3—5年,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通过“三级扶持”,林业3年期贷款成本降低了50%以上。改革试点以来,全市新增林权抵押贷款9.03亿元、累计达14.87亿元,新增抵押林地面积20.74万亩、累计达44.13万亩。
四、改“单方监管”为“多方联合防范”,破解投融资风险高难题
改林业投融资风险主要依靠银行或业主单方监管防范“单方监管”为“多方联合防范”,密切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业主(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用途监管,确保贷款方真正将资金用于林业发展和金融资金安全。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将县(区)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金纳入目标考核,将林业抵押融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宜宾县、筠连县还单独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共计800万元。健全森林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提高赔付率,2017年全市参保林地面积544.77万亩、保险金额33.03亿元,缴纳保险费491.31万元、其中财政补助412.0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达到228.91万元;积极探索商业性森林保险制度改革,市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保险公司推出经济林木(果)灾害、产量、价格指数和抵押贷款等多种特色商业险种,全市商业性森林保险参保林地面积8.32万亩,大幅降低保险费率至2—3‰。建立收储机构,由借款人、金融机构、收储机构三方签订收储协议,约定收储事项,着力解决抵押林权处置变现难题。如,兴文县出台《林权收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注资1000万元建立收储基金,指定兴文县高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为林权抵押收储机构,有效增强了银行放款信心。
五、改“私下交易”为“平台交易”,破解林权流转信息不对称、交易不规范难题
改农户业主“私下交易”为“平台交易”。建立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市县乡村四级网络体系,制定《宜宾市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等7个农村具体产权交易规则,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10个县(区)全部挂牌成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窗口178个,设置村信息员2919名,实现了乡(镇)基本上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村基本上有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全市通过平台实现林权交易323宗,流转(抵押)交易金额2.8亿元。同时,加快林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咨询中心、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信息)中心“三中心”建设,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西南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成市、县级“三中心”33个,林地流转均价达到约683.66元/亩,流转价值是“两证一社”抵押贷款改革前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