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责任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增加了乡镇、街道监管职责方面的规定。此外,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从法律层面强化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岗双责”。
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环评审批、查封扣押、执法取证、政府目标考核与约谈等制度,并明确对超标排放的工业园区、企业实行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针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取证难,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等具体规范。
突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在我省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制度、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区域限批等措施。
细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重点领域及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工业及能源方面规定了淘汰落后产能及燃煤小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在机动车船方面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及维修、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制报废及车辆限行的管理措施;在扬尘治理方面规定了施工工地、矿山开采等污染防治措施;在农业及其他污染方面规定了秸秆禁烧、餐饮油烟、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措施。
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措施,考虑到不同季节大气环境承载力差异,规定地方政府在重污染天气形成前,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累计,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
此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公众参与和法律问责。在提高处罚标准,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规定了设立有奖举报和聘任社会监督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的制度。(记者 张家华)
原标题:我省拟突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