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早上,高速公路三支队八大队民警潘建宇、余基洪在泸州黄舣收费站出站口开展执勤检查。10时40分许,收费站收费人员拦获一辆川KKX0**事故车辆,并将信息上报泸贵高速公路公司监控中心,在核实信息途中,机动车驾驶员竟离开现场。
民警查询到车辆所有人曾某某联系方式,车主称是将车辆交由朋友驾驶,他立即通知其朋友过来处理。
过了几分钟,一名自称是事故车辆驾驶员的朱某某到达现场,在核实事故现场时,民警通过高速公路微信联系群发现,该事故车辆驾驶人朱某某在几分钟前被执勤民警因驾驶机动车时吸烟进行过处罚,且驾驶另一辆车牌为川E243**的一辆白色小车,与事故车辆明显不符。
“这里面有问题?”随即,民警潘建宇、余基洪通过调取川KKX0**事故车辆出站时的监控照片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身着红黑相间的底衫,穿白色外套、蓝色牛仔裤,与高速公路公司路管人员带领核实损失驾驶人朱某某身着的白色短袖T恤、白色休闲裤明显不符。民警随即告知朱某某,将事故车辆驾驶员通知到高速公路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部,进行调查取证。
次日,川KKX0**事故车辆驾驶员曾某某及驾驶员朱某某到高速公路三支队八大队接受调查,经过询问,曾某某交代:他于2018年2月购买二手车换领机动车牌照时,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被扣留,至今未完成考试取回驾驶证。9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因害怕驾驶证被扣留而被处罚,遂电话联系表哥朱某某前往帮忙处理。
经过核实,曾某某驾驶证已经停止使用,民警对其违法行为开具了无证驾驶的处理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对朱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两人均对自己的过错感到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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