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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也要连带

责任编辑:陈娴发布时间:2018-09-20 17:57:27
来源:新浪四川点击:
9月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19日,在《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透露,下一步,将加快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实施方案》的一大原则,李岳东表示,就是要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损害必赔。那么,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对此,李岳东解答道,根据《实施方案》,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列明了四川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者的责任。”李岳东介绍道,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其中省政府可以指定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对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