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19日上午,在永州-深圳北G6078列車上,一女乘客再現霸座行為:車票標注該女子的座位是靠過道,她卻執意坐在靠窗的位置。乘警與其反復溝通,但她就是不肯讓出座位,並稱:“誰説這個位置不是我的?位置上寫了我不能坐嗎?”根據最新消息,鐵路公安已經介入調查。
高鐵“霸座男”孫某還沒走遠,又來了一位高鐵“霸座女”。不管是乘坐普速火車,還是乘坐高鐵,對號入座,這是乘車的基本規則。乘坐高鐵霸佔他人座位拒不讓座的“霸座”行為,不只是違反了乘車文明,屬于不道德的行為,更有可能違反了法律。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是高鐵“霸座男”孫某被給予治安罰款200元,並被列入鐵路乘客“黑名單”的法律依據所在。
但是,作為普通乘客,我們需要問的是,為什麼每一次面對“霸座男”、“霸座女”霸佔其他乘客座位的事件,高鐵運營部門、列車乘警都沒有當場給予有效的處置,除了進行苦口婆心的文明勸説之外,任由“霸座男”、“霸座女”我行我素?
從這個角度來説,面對層出不窮的“霸座者”,若車上有列車乘警,那麼在除了耐心勸説之外,對一些不聽勸告、情節惡劣的乘客也應當場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只有提高他們的“霸座”成本,才能有效遏制這種霸座行為的發生。□張立美(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