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菊与李明、赵立(均已判)等人相互纠集在富顺县富世镇伺机实施诈骗活动。该团伙成员分为“店主”、“托头”、“键盘手”、“女孩”。具体分工如下:“键盘手”以虚假女性身份负责通过交友软件获取男网友信息并提供给“托头”,后“托头”将男网友信息发给 “女孩”,“女孩”使用“键盘手”拟定的虚假身份将男性网友约至“店主”指定酒吧、咖啡店内进行高额消费,骗取钱款。团伙成员根据分工按比例分得赃款。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菊得到团伙成员李明提供的被害人信息后,以“女孩”身份将被害人李里骗至富顺县富世镇某咖啡店“店主”指定的卡座消费,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0321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菊主动到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王菊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9月3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诈骗手段日益新,广大群众要认清,望广大人民群众加强防范,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