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交通委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贵阳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内明示《贵阳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
一、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它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射钉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氧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质。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对非法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