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出台了《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查违“1+2”文件,加快削减存量违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但指定的接收部门、接收程序、接收标准、后续处置等均未作细化规定。为加强已没收违建的执行力度,《指导意见》在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深圳查违执法实际,提出了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定义和要求,并拟定了具体程序。
按照《指导意见》,深圳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在执行程序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绝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指导意见》还规定,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