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李某在2003年查出患有回盲部肿瘤等病症,并在当地医院做过手术。2008年,李某病情恶化,被诊断为胰腺结肠癌。李某在投保前所患的病症,与其死亡时所患的癌症,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业务员,明知自己病症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两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不能理赔。
由于当事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李某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就李某死亡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维持原判。目前,李某的家属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法官庭后表示,李某虽然隐瞒病史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合同期内疏于审查,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已不能解除。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