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负责人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主要变化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二是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三是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四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
五是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六是落实国务院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要求,调整了收费站设置的相关规定,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
七是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