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唐某某到长宁县某竹制品厂从事大筷子工作。2015年6月4日,唐某某锯筷子时不慎将左手拇指、食指锯伤,经治疗后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长宁县法院依法判决后,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长宁县某竹制品厂赔偿唐某某13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长宁县某竹制品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唐某某于2018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查询长宁县某竹制品厂以及其法人陈某某名下财产,将陈某某银行账户9000余元予以冻结,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协商调解。起初,陈某某态度生硬,抵触情绪很大,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也在不断向执行法官诉苦。经执行法官多次耐心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就其竹制品厂发展前景、法律关系等作沟通交谈,同时也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文书,将对其采取纳失信、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最终,陈某某与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唐某某10万元,唐某某放弃其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