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润某与被告袁某某为父子关系。2017年,袁润某以要求袁某某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长宁县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袁某某从2017年11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袁润某赡养费300元。但袁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袁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宁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希望袁某某能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袁某某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还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更未履行应尽义务。
9月5日,长宁县法院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袁某某家中,采用“刚柔并济”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袁某某释明法律规定,详细说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将负法律责任。同时,也耐心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讲明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经执行法官阐明法律知识,进行思想沟通后,被执行人袁某某当场履行义务,交付了执行款,并表示今后按时支付赡养费。
针对引发赡养纠纷矛盾的不同,长宁县法院积极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切实把调解充分适用在化解赡养纠纷的关键环节,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自愿履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